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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救護車,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補正其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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