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依救護車裝備之設置或操作指引,定期實施保養、清潔與檢查。每次出勤結束應補充當次消耗衛材量及清潔裝備。救護車之裝備,至少每日清點一次。救護車每次出勤結束後,並應清潔及補充當次消耗裝備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