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申請設置許可之救護車,應以一年內出廠者為限。救護車設置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效期展延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內,檢具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文件、行車執照及登記費,向原許可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展延效期為一年,期滿申請再展延,準用前項之規定。經許可設置之救護車,自首次發給汽車行車執照日起滿十年者,應廢止其設置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