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置救護車,應建立檔案,登載下列事項:一、設置之機關(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及救護車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救護車設置許可日期及字號。三、救護車種類。四、救護車字號。五、救護車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出廠年月、購入日期、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及登記營業之區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