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7條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遺失、損壞,得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及近六個月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申請補發、換發。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應將前項領取補發、換發證書人員之相關資料,登錄於資料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