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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9條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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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進行查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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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一、傷病檢視及檢傷分類。二、生命徵象評估及血氧濃度監測。三、基本心肺復甦術。四、清除…
第14條
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二、周邊輸液路徑之設置及維持。三、給予注射用葡萄…
第15條
高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一、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給藥、氣管插管、電擊…
第16條
救護技術員施行救護時,應佩帶救護技術員證書。
第17條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遺失、損壞,得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及近六個月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
第18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進行查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對甄試機構、受託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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