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病人自主權利法母法 第7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不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或經醫療機構確認無法聯繫時,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不予執行。意願人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二人以上者,得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預立醫療決定所定權限,指定順位;先順位者不為意思表示或無法聯繫時,由後順位者行使之。後順位者已為意思表示後,先順位者不得提出不同意思表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