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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關係人同意為之。
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除病人同意外,應經關係人同意。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應經關係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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