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六條所定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關係人同意為之。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除病人同意外,應經關係人同意。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應經關係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