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病人自主權利法母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五條告知時,因病人及在場關係人之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者,得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