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3條 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