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5條 法規: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對所收案之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