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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9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9條
法規:
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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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有呼吸治療醫材設備及紀錄放置、醫材儲藏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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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呼吸治療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服務,應以病情穩定且須長期呼吸照護之居家病人為主,提供呼吸照護服務。
第3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設置,應擬定服務計畫內容,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服務對象之條件。二、服務區域。三、病人轉介流程。四、服務品…
第4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應督導其機構所屬呼吸治療師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要之注意。
第5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對所收案之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第6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呼吸治療紀錄依規定妥善保存。前項呼吸治療紀錄,應指定人員管理。
第7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得視業務需要配置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心理師等醫事人員或其他人員。
第8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有呼吸治療醫材設備及紀錄放置、醫材儲藏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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