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6條 法規: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呼吸治療紀錄依規定妥善保存。前項呼吸治療紀錄,應指定人員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