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特別門診應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特別門診應有適合輪椅乘座者使用之櫃台,及方便輪椅、推床進出之適當空間。前項櫃台及進出動線應有明顯之引導標示。指定醫院對特別門診病患,應提供必要之溝通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