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指定醫院,應設身心障礙服務窗口,並置適當之人員,提供引導、溝通、協助就醫等服務。指定醫院應至少設置獨立之牙科及發展遲緩診療特別門診。指定醫院應考量前項特別門診跨醫療科別會診之必要,訂定便利之會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