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以下稱特別門診)之醫院(以下稱指定醫院),應設有一般病床三百床以上,且經醫院評鑑通過。但其轄內無符合該條件之醫院時,得專案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