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臨床實務訓練之年資採計,以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為限。但本法公布施行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機構實際執行業務之執業年資,得併予採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