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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停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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