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母法 第11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停業或受停業、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歇業、停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