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母法 第1-1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辦理臨床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完成第一條之四所定項目及週數或時數之實作訓練,經考評及格,並持有該機構開立之證明。前項實習,醫療機構得在全部實習週數或時數二分之一範圍內,安排其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臨床心理師執業機構為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