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母法 第1-2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辦理諮商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完成第一條之五所定項目及週數或時數之實作訓練,經考評及格,並持有該機構與就學學校共同開立之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