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母法 第1-3條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進入本法第二條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之認定,不適用前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