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第35條 法規:心理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5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個案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