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第27條 法規:心理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27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業務項目。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