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 第14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4條 主管機關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得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公共衛生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公共衛生師辦理前項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其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費用或損失範圍之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