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 第12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2條 公共衛生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屆期未辦理歇業時,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得逕予廢止其執業執照。公共衛生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九條關於執業之規定。公共衛生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