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公共衛生師法母法 第4條 公共衛生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相關文件、資料,報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期間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公共衛生師停業後申請復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第一項報請備查及第二項復業之申請程序,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