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母法 第5條 醫師摘取器官,不得及於其他非必要之部位。但移植眼角膜、視網膜時,得摘取眼球。醫師摘取器官後,應回復外觀或就摘取部位予以適當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