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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願意捐贈器官者,係指同條第四項所稱經醫院勸募願意捐贈器官之潛在捐贈者;所稱等待器官移植者,係指經移植醫院診斷符合移植適應症須器官移植者;所稱通報,以書面、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其通報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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