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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醫師摘取器官,不得及於其他非必要之部位。
但移植眼角膜、視網膜時,得摘取眼球。
醫師摘取器官後,應回復外觀或就摘取部位予以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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