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母法 第3條 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其類目如下:一、泌尿系統之腎臟。二、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腸。三、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四、呼吸系統之肺臟。五、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肢體。六、感官系統之眼角膜、視網膜。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指定之類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