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4條 法規: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4條 經摘取之器官及其衍生物得保存供移植使用者,應保存於人體器官保存庫。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之設置,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置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許可之審查與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人體器官保存庫保存器官,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