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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醫院或醫師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
二、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器官買賣、其他交易或仲介訊息。
媒體經營者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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