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8-1條 法規: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或退還收取之費用;屆期未改善或未退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者條件、應具備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規定,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