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機構提供人體試驗計畫摘要、收案數、性別比、年齡統計、受試者同意書審查結果及可能風險等有關資料,或對醫療機構進行必要之查核,醫療機構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前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團體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