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3條 審查會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查核研究計畫之執行情形;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即查核:一、足以影響研究對象權益、安全或褔祉之情事。二、研究對象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或反應。三、出現影響計畫風險利益評估之重要事件或資訊。前項查核,得以書面或實地查證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