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 第5條 法規:人體研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研究計畫之審查 第5條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但研究計畫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前項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之審查會為之。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託其他審查會為之。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