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6條 法規: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以管理、儲存家庭暴力電子資料。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以建立、傳輸或查詢家庭暴力電子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