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電子資料,由司法院、法務部定期傳輸至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電子資料,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資料取得之日起七日內,依資料庫資訊系統格式建檔後,傳輸至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