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2條 法規: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管理、儲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司法院、法務部及警察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建立、傳輸或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