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8-1條 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預防及處遇 第58-1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