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