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性騷擾防治法母法 第13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併稱受理單位)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以下稱調查單位),未能查明調查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