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不合第十二條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受理單位認性騷擾事件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應即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應續行調查者,應即移送調查單位為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