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性騷擾防治法母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與相關書表資料後,認有補正之必要者,應通知該事件調查單位補正。前項調查單位,應於收受通知後十四日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