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指紋資料應依下列方式,由司法警察機關擇一製作:
一、書面資料:於指紋卡上填寫加害人基本資料,以黑色油墨捺印加害人全部指紋之三面印、平面印及掌紋於指紋卡上。
二、電子檔案:於指紋電腦系統終端機上作業,輸入加害人基本資料後,以指紋掃描器採取加害人全部手指指紋之三面印、平面印及掌紋等數位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