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9條 法規: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9條 司法警察機關製作加害人指紋資料後,由指紋資料管理人依下列方式定期報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書面資料:彙整後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二、電子檔案:將儲存於指紋電腦系統終端機之電子檔案彙整後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電腦系統,並於上傳完成後刪除指紋電腦系統終端機之電子檔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