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5條 法規: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5條 加害人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辦理登記、報到時,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拍攝相片。相片內容必須包含正面完整臉部及右半、左半臉部,雙眼睜開,口閉,露雙耳、頸部,臉部五官清晰可見且無遮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