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依本辦法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加害人死亡後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