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6條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案件有必要時,得請下列機關提供第二條之加害人資料:一、內政部警政署:提供加害人相片資料。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加害人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